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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2〕37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23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体现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落实专业定位与专业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毕业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体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符合学院办学定位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执行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程序进行,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院-二级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培养方案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审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二级院(系)(以下简称“院(系)”)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审核人才培养方案,检查、监督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受理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申请。

第五条 各院(系)是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各院(系)的统筹下实行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制。各院(系)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安排专业负责人、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制定(修订)、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提出培养方案调整申请。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六条 制定(修订)原则

(一)坚持人才培养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符合学院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以各专业的相关标准为依据,在制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并结合学科优势体现专业特色。

(三)严格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依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相关文件要求、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培养方案。

(四)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科学设计实验、上机、课程设计、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课外科技活动等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比重,系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优势,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确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参与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实施特别是实践教学实施等,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实施。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根据学院统一部署,由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二)各院(系)根据指导意见,组织相关专业进行调研论证,按照学院统一规范编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集中审查,各院(系)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整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五)教务处将定稿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排版、编印成册,同时组织各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系统。各教学单位负责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宣贯工作,以便于教师和学生据此安排教学、学习计划。

第八条 新设置专业在专业论证时必须按专业申报有关要求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专业正式获批备案后、提交招生计划前可对草案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简况

(二)学制与学分

(三)培养目标

(四)毕业要求

(五)“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支撑关系矩阵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

(七)课程考核及毕业考核规定

(八)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章 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每学期编制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执行计划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在每学期教学活动实施的具体安排。教务处组织各院(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生成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各专业负责对本专业的教学执行计划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其课程开设情况是否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是否开设等,核对无误提交各院(系)审核确认后上报教务处。如需调整教学执行计划,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审核确认后的教学执行计划向开课单位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应尽快分解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

第十三条 各开课单位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要优先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主讲本科生课程,并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对于师资较紧缺的部分课程,应及时落实外聘教师。

第十四条 在各开课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后,各院(系)应及时编写《课程安排表》(附件1),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确保教学安排合理。若出现教学安排不合理的情况(如学时安排不均衡、周学时超限等),应及时与相关开课单位协商调整,若协商仍有问题,可报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教务处确认各院(系)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组织各开课单位进行排课,确定课表。各教学单位根据课表及时通知相关授课教师、班级。

第十六条 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错排课程、漏排课程、重复排课程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和课表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课程教学日历,并根据教学对象、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认真备课、写出教案,认真组织授课。学期末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或实践性环节考核,认真核实成绩并完成成绩登录和提交。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持其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课程名称、课程属性(性质、类别)、学时(含分类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减少、更换课程等,均属教学计划异动。异动应是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应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需调整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由专业负责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2),详细说明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经教学单位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其中,依据上级或学校相关要求统一进行调整的,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跨单位开设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变动,无论是由专业所在单位还是开课单位提出,均须与对方单位协商,经双方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有争议,由教务处协调双方解决。

第二十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报批审核,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一个周期后,各专业应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包括本专业毕业生和教师代表,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内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由院(系)存档。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报告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院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11月15日经学院第34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课程安排表

2.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