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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院发〔2017〕44号)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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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3〕52号
根据学院实际,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院发〔2017〕44号,以下简称“办法”)增加补充规定,取代“办法”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之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准。留级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在标准修业年限(学制)基础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总年限不超过两年。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