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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22〕3号)的第十六、十七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来源: 浏览:

院发〔2024〕16号

各单位:

根据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经58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并经515日学院第11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对《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院发〔20223)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表述如下:

第十六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存在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违背学术诚信:

(一)盗窃试卷(试题)或买卖盗窃试卷(试题)的;

(二)使用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组织考试作弊的;

(三)请他人替考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找他人代写、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024516日